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2022年11月22日,报经云浮市司法局审查同意,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实施规范性文件《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云应急〔2022〕53号),有效期3年。
2024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应急〔2024〕90号),明确应急管理领域7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2025年1月2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要求各地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2025年8月20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编制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粤应急规〔2025〕5号),细化列明11项免行政处罚情形。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部署要求,并与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结合云浮市执法实践,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全面修订《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云应急〔2022〕53号),形成《云浮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修订《清单》是紧跟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应急〔2024〕90号)最新要求、承接《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粤应急规〔2025〕5号)工作部署的必然举措,旨在确保我市行政执法活动与最新上位法严格保持一致,将国家与省层面“免罚”政策文件转化为具有地方操作性的执法规范。通过制定并实施免罚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有助于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是应急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
二、修订依据
(一)《清单》事项涉及具体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二)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1.《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3.《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三部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5〕5号)。
三、修订内容
《清单》在《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云应急〔2022〕53号)基础上,进行如下修订:
一是清单名称规范调整:由原《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修改为《云浮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使其表述更加规范,并与省厅同类文件用语保持一致。
二是对3个原有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序号1-3):统一将适用情形中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修正为“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在适用情形中增加量化标准、同步更新法律依据版本、修改细化配套监管措施。
三是结合上级文件要求与本市执法实际,新增免罚事项8项:其中补充完善部级文件《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相关事项6项(对应清单序号4-9);参考同类地区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应急管理执法实际情况,新增涉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及演练等环节的免罚事项2项(对应清单序号10-11)。
四、修订后的内容说明
《清单》由表格主体和附注说明两部分构成,系统规范了免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标准。
《清单》表格主体梳理了11项免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11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列明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及配套监管措施等核心要素。《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方便执法实践中正确实施,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
《清单》附注部分对实施中的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行业领域排除在外,确保风险可控;二是明确“初次违法”认定标准,建立以执法信息系统查询为基础的认定机制;三是界定日期计算规则,统一执法标准;四是设置其他条款,保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衔接,确保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云浮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