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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6-08-01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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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云府办〔2016〕2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为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注资的专项资金组成,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是在云浮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工业和商贸企业,优先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和云浮市“四新一特”企业。
第四条  可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合作的金融机构包括: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机构、商业银行机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与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保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实施,市政府成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成员包括市级财政、金融工作管理、金融监管、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保险业协会等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由市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代行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公开企业库;
(二)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对合作金融机构与入库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贷款额度计划或融资担保计划进行审核;
(五)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代偿申请进行审核,依法按程序进行代偿;
(六)随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
(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市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名义开设专户存放于合作银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市级市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八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产生的管理费用,可参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财工〔2014〕518号)规定的财政经营性资金管理费用标准提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确定入库企业:联系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公开企业库,企业入库方式包括:人行云浮中心支行提供的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企业名单,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企业自愿申请,合作金融机构推荐,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后通过网上信息公开或以书面方式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入库企业名单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合作,必须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金融机构自愿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合作业务开展情况考核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提出贷款计划:合作金融机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新增的贷款额度计划或融资担保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接到申请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予以审核,通过后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协议。
第十二条  确认贷款性质: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列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新增企业贷款或原有贷款企业的新增贷款规模确认,分别由各金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确认:银监部门负责审核银行机构,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业协会负责审核保险公司,分别会同人行予以确认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范围依据。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合作金融机构与入库企业达成的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在入库企业名单范围、融资金额是否超过单户限额及资金账户余额比例、融资成本是否符合要求、风险水平是否超过容忍度等。备案审核仅限于合规性审核,不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贷款风险程度负责,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予以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合作金融机构提交审核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备案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发放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借款人在全面落实金融机构放款前审批条件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还款解除: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归还贷款后,合作金融机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除该笔贷款的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代偿申请:若发生贷款逾期或担保代偿,按规定程序催收未果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对贷款企业启动司法起诉程序,在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经过各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七条  代偿办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补偿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代偿决议,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划付相应的代偿金额。
第十八条  项目追偿: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依法追偿,在后续追偿中追回的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参与追回收入分配。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列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的贷款融资必须是新增的,应符合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合作金融机构新增的服务客户;二是合作金融机构对原有客户的新增融资。对2015年12月31日前原有的存量贷款及其续贷,不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诚信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已有存量业务转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业务。如有发生经查实,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按照“谁承担风险、谁申报”原则,申报享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凡经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新增银行机构贷款,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报补偿的,开展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不得重复申报风险补偿资金补偿。
第二十一条  单个金融机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计划的融资业务不良率(风险容忍度)不超过5%,如该类业务不良率达到3%时,金融机构有权暂停办理该业务,并将情况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信贷风险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个月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若产生不良贷款,在不良率容忍度不超过5%的前提下,由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风险损失或担保代偿金额的50%(不含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而且省市财政出资部分不超过代偿总额的50%。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财政出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2倍(含)。其中,对优质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同期基准利率;对风险较大但可控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对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的,由有关部门采取勒令暂停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并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以书面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情况。出现贷款代偿时,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消息,骗取银行贷款的,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记录贷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信息,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云府办〔2015〕3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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