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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7 17:33:43 文档来源:云浮市金融工作局网站 查看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金〔2020〕43号

  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全市广大社会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因非法集资造成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强化正面激励,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监〔2020〕3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云浮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举报发生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向我市各级公安部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接收举报材料部门经筛选采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非法集资。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依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接收举报线索的市、县两级处非办、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本市内多个处非办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办实施奖励,如承办地处非办未出台举报奖励办法的,由市处非办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外省、市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条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办通报情况。对于拟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处非办应在收到相关通报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于拟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按照本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涉案人数、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的线索,被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审判认定,涉案金额在3亿元以上,或者涉案集资人数3000人以上,或者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各项情形的,分别对应给予奖励,各环节已发放的各项奖励不予扣减,互不影响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当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由处非办统一申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线索部门和处非办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或借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奖励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当优先按照本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日。

  附件:

   1、云金〔2020〕43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2、云浮市非法集资举报联系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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