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鸿骏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2万平方米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查《云浮市鸿骏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2万平方米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云浮市城区城中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邮编:52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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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云浮市鸿骏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2万平方米变更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云浮市鸿骏石材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夏洞村委榃俄村背(苏碧厂房) |
环评机构 |
广东森海环保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云浮市鸿骏石材有限公司通过市场调研,拟投资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办夏洞村委榃俄村背(苏碧厂房)的现有厂房用于石材的加工、销售和办公。厂区占地面积为1188.5m2,计划年产石材光板20000平方米。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水磨序均为湿法作业,项目干法作业设置密闭收尘房,并配备一个集尘设备对粉尘进行收集,送至水帘柜水喷淋沉降。项目生产过程在半封闭的厂房内进行,降低了无组织粉尘外逸到外环境中。 项目在密闭的烘干生产线区内进行补板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送至UV光解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引至厂房顶排放,VOCs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II时段中相关评价标准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9kg/h);苯乙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要求限值6.5 kg/h。未经收集的VOCs呈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要求。经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均能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处理用作厂区周围的林地灌溉用水。因此,项目水污染物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于自动磨机、烘干生产线等设备,噪声级在70~90dB(A)之间。在采取基础固定、减振处理、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可以确保项目厂区边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因此,本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石料、沉淀渣、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UV灯管、原料空桶等。 废石料和沉淀渣收集后,交由合法合规的综合利用公司综合利用或者合法合规的堆填场堆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已对本项目采取了受理公告网上公示供群众了解项目的信息,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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