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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企山码头有限公司1#3000吨级砂石泊位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19-01-30 08:20:00   信息来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查《云浮市企山码头有限公司1#3000吨级砂石泊位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9130日至2018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云浮市城区城中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邮编:527300

联系电话:0766-8819152

传    真:0766-881915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云浮市企山码头有限公司1#3000吨级砂石泊位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

云浮市企山码头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西坑村委会坑一村新开田河滩(北纬:23°6′21″,东经:112°13′13″

环评机构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云浮市企山码头有限公司1#3000吨级砂石泊位升级改造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西坑村委会坑一村新开田河滩(北纬:23°6′21″,东经:112°13′13″,本项目总投资约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万元人民币。本项目占用岸线150米,所占用岸线属于云浮港规划中的岸线范围,设置13000吨位级的泊位,装卸货物为石粉和碎石,货运吞吐量为50万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定期运往云浮新区污水处理厂(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初期雨水、车辆冲洗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废水中SS排放浓度约为30mg/L,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车辆冲洗、绿化用水标准,全部回用于场内降尘、车辆冲洗用水以及绿化,不外排。

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为碎石和石粉装载输送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堆场装卸作业起尘、装卸机械、运输车辆及来往船舶产生的燃油尾气等。

1)码头装载过程防尘措施

本项目装卸货物为石粉和碎石,散货通过料斗进入皮带输送机,然后经传送皮带密闭输送至货主船舶。石粉和碎石进入料斗时,料斗口四周设置有降尘喷雾机,通过洒水抑尘措施来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排放。降尘喷雾机需调节及控制喷水量,避免出现喷淋水滴漏从而流入西江。

喷雾过程中大部分水量被货物带走,其余在生产过程中蒸发损耗,不产生废水。根据现有项目实际运行经验,采用洒水抑尘措施可减少约95%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降尘喷雾机的主要结构如图6.2-1所示,装载输送过程产生粉尘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堆场防尘措施

如石粉或碎石由载重汽车运至码头时,不能立即装船外运,则临时暂存于码头区堆场,待可装船时由装载机运至料斗经传送皮带密闭输送至货主船舶。为了减少堆场装卸作业起尘,提出以下建议:

①对码头陆域范围进行硬底化,尽量减少裸露地面。

②尽量降低散货的装卸高度,减少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③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散货堆场在物料堆放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

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需全面加强码头扬尘污染治理,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

⑤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129日)要求,干散货码头应当采取干雾抑尘、喷淋除尘、防风抑尘网或者密闭运输系统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3、噪声

本项目升级改造完成后,噪声源主要来自码头各类机械如皮带输送机和装载机等发出的噪声以及来往船舶和运输车辆噪声,为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应采取如下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减少因机械磨损而增加的噪声。

2)保持码头道路通畅,合理疏导交通,减少车辆会车鸣笛的次数,进出码头车辆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3)为值班人员设置值班防护室或佩戴个人防护装置。

4)加强作业区绿化,在作业区周围以及作业区运输干道两侧种植乔木和灌木绿化隔离带,既可防治控制噪声污染,又可起到防尘降尘作用。

4、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间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及沉淀池沉砂,船舶垃圾由来往船舶自行处理。本项目不设置机修车间,不产生危险废物,项目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如下:

1)船舶生活垃圾:本项目不考虑设置来往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船舶上产生的垃圾需按《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的规定,禁止投入内河水域或沿海近海海域,需在船舶靠岸后交由岸上后勤部门处理,归入岸上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2)陆域生活垃圾:在码头区设置垃圾桶,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3)沉淀池沉砂:本项目的沉淀池沉砂主要由初期雨水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而产生,定期清理,自然晒干后统一收集,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已对本项目采取了受理公告网上公示供群众了解项目的信息,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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