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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城区高仁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4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18-12-04 10:57:00   信息来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查《云浮市云城区高仁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4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8124日至201812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云浮市城区城中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邮编:527300

联系电话:0766-8819152

传    真:0766-881915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高仁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大理石光板4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高仁石材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园东二(3)路西段(地号03-06-1568)

环评机构

广州市番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云浮市云城区高仁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714日,现拟租用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园东二(3)路西段(地号03-06-1568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总投资600万元,占地面积2000m2,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石材,主要从事石材工艺制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计划年产年产大理石光板40000m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为粉尘以及有机废气。

项目粉尘主要来自磨光以及打磨工序。磨光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湿法作业喷淋处理,打磨过程产生的粉尘,由建设单位拟设的水帘式吸尘房收集水喷淋处理,项目未经收集处理的粉尘呈无组织排放,通过预测,项目无组织排放粉尘最大地面浓度为0.02573mg/m³,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项目补板工序以及后续的刮胶、晾干过程产生的VOCs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引至厂房顶排放,VOCs排放浓度为1.344mg/m3,排放速率为0.0336kg/h,满足《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II时段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9kg/h),苯乙烯排放速率为0.034kg/h,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气筒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6.5kg/h。未经收集的VOCs呈无组织排放,通过预测,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最大地面浓度为0.01157mg/m3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项目苯乙烯无组织排放的最大浓度的距离为179米,最大地面浓度为0.009694mg/m3,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为96.94%,满足参考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中苯乙烯:0.01mg/m3的浓度要求。经过计算,本项目以面源为中心点向外150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本项目在采取设计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的情况下,运营期产生的主要有机废气污染物包括VOCs、苯乙烯等有组织排放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不会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预防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本项目应该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定期更换活性炭,保持厂区洁净,减少原辅材料在空气中暴露的时间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

本项目营运期水污染物为生产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湿法作业以及吸尘房喷淋降尘产生的喷淋废水,其主要污染物为SS,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收集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能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建设单位定期委托槽罐车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外运,用作厂区周边山林的灌溉用水,对周边水体基本无影响。

3)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来自16自动磨机、补胶机、手提磨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在80-90dB(A)之间。建设单位在采取减震、隔声、消声等有效防治措施后,各生产及辅助设备产生的噪声可以得到有效的减弱,项目边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生活垃圾、沉淀池与水喷淋设备沉渣、石材边角料、残次品、废活性炭等。项目员工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回收处理;沉淀池产生的沉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材边角料、残次品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合法的综合利用公司处理处置或交由合法合规设立的石材废渣堆填场填埋堆放;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上述措施处理后,一般固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基本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已对本项目采取了受理公告网上公示供群众了解项目的信息,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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