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0吨再生塑料粒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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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新兴县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0吨再生塑料粒子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新兴县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新兴县太平镇下沙余村石余芋头之二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2°14′58.34″,北纬:22°39′21.15″; |
环评机构 |
福建闽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新兴县海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000吨再生塑料粒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兴县太平镇下沙余村石余芋头之二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2°14′58.34″,北纬:22°39′21.15″。本项目总投资 1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00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6.67%。占地面积约 10000m2,建筑面积约 6000m2,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收购 3 万吨废塑料,共设 1 条水洗生产线和 5 条造粒生产线,年产 25000 吨再生塑料粒子。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年排放废水 1062.9 吨,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道路清扫、消防”和“城市绿化”标准的较严值,回用于车间地面抑尘、厂区绿化和道路浇洒等,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造粒生产线熔融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与臭气,一起经过水浴除尘+高效静电+UV 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同一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以及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新改迁建二级厂界标准值以及表 2 排放标准值要求。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厨房油烟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的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环保设备风机运行噪声,噪声级为 70~85dB(A)。本项目噪声源来自车间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环保设备风机等,经预测,本项目建成后,若考虑墙体及其它减振、消声控制措施等对声源削减作用,则在主要声源同时排放噪声情况下,所在厂区边界噪声仍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废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厨余垃圾、不可利用固体废物、循环水处理系统的泥渣、废滤网、废活性炭、废 UV 灯管、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和含油废抹布。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由环卫部门收集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废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储存在防腐、防渗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并张贴明显危险标识,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经采取以上措施后,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合理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已对本项目采取了受理公告网上公示供群众了解项目的信息,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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