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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5〕3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37: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32号

云浮市云城区福新砖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006446

    法定代表人:高木水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新中村委会童毛村(双羊坑至大肚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浮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5日对云浮市云城区福新砖厂向周边排放污染物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云浮市云城区福新砖厂于1997年1月建设,同年6月建成投产,占地经营面积约30亩,主要生产设施为16门轮窑粘土砖生产线一条,500型挤砖机1台。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为脱硫池一套,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现场检查时云浮市云城区福新砖厂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证明材料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办理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时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二)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25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厅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生产。到我局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并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后果

    请你砖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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