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33: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400004674号
组织机构代码:69474033-6
法定代表人:梁英华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冬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一条4500t/d新兴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同时,还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站1个,包括调节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石英砂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等设施,用于处理办公生活污水、食堂污水及生产废水。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执法人员核查该项目资料发现,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5月21日以粤环审〔2009〕253号文批复你公司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4月29日开工建设,2013年3月投入试生产,于2013年5月24日向原云安县环境保护局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11月23日,2013年11月23日申请办理延期,有效期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检查时,该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过期失效。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31日我局《云浮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若复查发现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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