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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5〕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33: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字〔20153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400004674

组织机构代码:69474033-6 

法定代表人:梁英华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冬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73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一条4500t/d新兴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同时,还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站1个,包括调节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石英砂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等设施,用于处理办公生活污水、食堂污水及生产废水。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执法人员核查该项目资料发现,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521日以粤环审〔2009253号文批复你公司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配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1429日开工建设,20133月投入试生产,于2013524日向原云安县环境保护局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524日至20131123日,20131123日申请办理延期,有效期20131123日至2014522日。检查时,该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过期失效。

以上事实,有2015731日我局《云浮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若复查发现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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