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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通字〔2015〕0004233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5-11-27 15:56: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云环违改通字〔2015〕0004233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蓝海东(云城区蓝东建筑材料销售部):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环市路城北熬石村的建筑材料(沙)堆场建设项目,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 2013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于2013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营至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与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限期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内到我局补办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办理地址:云浮市区城中路111号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B座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766-8819152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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