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环违改字〔2015〕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云建建材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29947号
经营者:江日华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金鱼沙村委云棚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经营部在云棚塘的码头项目和洗沙项目均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码头项目擅自于2010年开始建设,同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洗沙建设项目擅自于2013年12月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洗沙项目主体工程擅自于2014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4年10月30日和2015年1月30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经营部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经营部立即停止码头项目及洗沙项目的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经营部在云棚塘的码头项目及洗沙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在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经营部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经营部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