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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03-25 21:33:00   信息来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3

朱建桥(云城区城中豆香嫂豆制品档):

经营者:朱建桥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牧羊火车站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城区牧羊火车站侧豆制品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豆制品加工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豆制品加工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项目占地约3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豆制品生产线一条。

2.你豆制品加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于2013年11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6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1月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5年1月6日3份)。

4:朱建桥机动车驾驶证影印件1份。

豆制品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决定:

责令你豆制品加工场停止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豆制品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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