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内容: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受理范围:
有进口废物加工能力和相关设备
审批条件:
1、《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
3、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受理《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项目审查。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结合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每批企业申请及审批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公示三天。
3、办理批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在公示三天后正式公布审批结果,并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发往各省环保局,由各省环保局再发给企业。
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格式:
《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
承诺时限: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800元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将企业申请表上网公示三天。有问题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环保局向登记中心提出,三天后公示报总局审批,批复后变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