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领域群众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纠而不绝的难点堵点问题,紧密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云浮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的报告案
2024年8月5日,收到线索交办,反映云浮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安检报告检测项目与标准不相符、补充技术要求规定不相符等问题。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前照灯总发光强度的检测项目和报告档案未将合格报告和不合格报告一起存档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检测到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已超出规定限值,仍判定合格,技术等级评定为二级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云安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云安区富林镇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1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其鞍座现场测量实际长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经查明,当事人对外销售电动自行车鞍座的实际长度为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b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新兴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单位上传信息不真实、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新兴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发现3个已完成充装气瓶的出厂编号与瓶身钢印编码不一致,2个已完成充装气瓶的制造年月与瓶身钢印制造年月不一致。经查明,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云浮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结果显示当事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未建立气瓶充装后检查制度的情况下,多次对上述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在建立气瓶信息登记档案时,上传至省气瓶信息数据库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气瓶充装单位上传信息不真实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没有建立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下情况下,多次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均未发现气瓶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郁南县某香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4年6月27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郁南县某香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蒸汽锅炉的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作业人员正在操作蒸汽锅炉生产香料油,依然未能提供锅炉司炉工证,经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确认作业人员在未取得锅炉司炉工证的情况下从事上述蒸汽锅炉的司炉工作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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