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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10-14 11:34:53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云浮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和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创生态文明发展示范区”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林业的支撑保障作用,扎实推进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加快完善林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林业生产融资机制,提高林业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力促进我市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生态公益林实行市、县两级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按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风险共担。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适度保障。按照“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以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对林业生产物化成本提供保障。通过保险承保扩面和优质理赔服务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市场风险意识。

      (四)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按自主自愿的原则参加森林保险,调动多方面力量共同投入,增强林业的抗风险能力。

      (五)协同推进。各级林业部门牵头负责,财政、保险监管、金融等部门通力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我市境内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一年。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不分树种与林龄,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平均为500元。

      (五)保险费率:4‰,即每亩每年2元。

      (六)保费财政补贴。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按比例对投保者给予补贴,具体为:

      1.生态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各补贴12.5%;市直属林场生态公益林市财政补贴25%。

      2.商品林的补贴比例为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各补贴7.5%,其余30%由林木经营者自己负担;其中市直属林场商品林市财政补贴15%。

      (七)赔偿处理。

      1.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亩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计赔方式。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2)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理赔程序。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具体查勘、定损和理赔程序、标准,按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粤林〔2012〕111号)执行 。

       四、操作方式

      (一)承保机构条件。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应具备适应山区保险工作需要的网点配置水平、快速理赔服务能力和保险业务经验,符合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林〔2012〕49号)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2.注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具备开展农业(含林业)保险业务的经验1年以上。

      3.机构网络设置健全,具备适应镇(街)山区保险工作需要的网点配置水平,能够深入农村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4.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农业保险业务的风险。

      5.承保机构除承保生态公益林外,还需要承诺承保一定比例面积的商品林。

      (二)承保机构的确定。市林业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内2家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承保机构。

      (三)签单方式。

       1.生态公益林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投保,属于市直属国有林场管护的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各投保单位按实际投保的生态公益林面积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单,分年投保,一年一签,也可以一签多年。

      2.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可直接向市招标确定的承保机构投保。支持以县(市、区)、镇(街)、村(居)为单位,组织散户林农统一投保。

      3.有关协议副本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各地林业部门统一上报市林业局汇总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四)赔款支付。

      1.生态公益林保险赔款由承保机构直接支付投保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保险赔款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

      2.商品林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人。

      (五)缴费方式。

      1.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分季付款、年终结算,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保机构账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规程及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2〕211号)执行。

      2.单独投保缴费方式。造林地分散于全市各地的林业企业,应向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内的承保机构单独投保,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造林地所属行政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单位、个人、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不享受本市保费补贴政策。投保单位、林农和林业企业自主承担的保费由承保机构采取适当方式收取。

      (六)风险管理。承保机构应积极通过政策性森林保险再保险、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全面实现风险可控。承保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存积累、定向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工作。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等有关单位统筹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由林业、财政、金融等工作部门和承保机构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并指定林业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认真落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林业局要定期会同市有关单位对各地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明确职责,协调联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向承保公司提供有关保户及保险标的基础信息,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与承保机构建立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细化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协助确定受害面积、林木权属和受害原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按比例承担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工作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地方金融部门要推动有关银行与承保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引导林农对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以保险促进林业增信融资。承保机构要做好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做到保险凭证、保险理赔到户。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

      (三)加强宣传,强化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宣传,让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经营者充分了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内容和规定,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能力。要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媒体和动员会、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多种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广大林农业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农和林业企业积极自愿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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