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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云浮市特殊教育学校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及增减变化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及增减变化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情况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云浮市特殊教育学校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云浮市特殊教育学校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云硫生活区内,2009年经云浮市政府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兴建,(由原来云硫二小改建而成),是集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于一体,涵盖残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的一间综合性特殊学校。学校用地面积9720平方米(14.59亩),总建筑面积约10410平方米。学校现有启智7个班,启聪4个班,共有特殊学生107名。学校保有车辆1台。
二、机构设置
学校属科级独立核算的事业三类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学校本级预算。有事业编制18人,工勤编制2人,共20人。单位自筹临工人数19人,其中临聘教师11人,临聘后勤(含保安)人员8人。我单位没有离退休人员。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及增减变化 1、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319.92902万元,比上年479.2231万元减少159.29408万元,下降33.24%,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学生宿舍楼建设的专项资金。2017年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2、2017年本部门预算支出319.92902万元,包括:教育支出269.8782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156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43.8948 万元。 3、2017年预算支出按支出性质划分,其中基本支出232.54652万元,项目支出87.3825万元。 4、2017年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划分,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3.3817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3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5.8328万元。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2.5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增减。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万元,2017年无购置公务用车; 3、公务接待费0.6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3.332万元,与上年23.236万元对比,变化不变。其中:办公费11.4万元(人均标准5700元/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032万元等。机关运行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没有市级政府批复的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云浮市特殊教育学校公务车辆保有量1辆,为一般公务用车,无其他特殊及重大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情况需补充说明。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云浮市特殊教育学校能够认真组织对50万元以上的各个项目支出的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目标评价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的使用绩效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七、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云浮市特殊教育学校2017年部门预算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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