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云房金管〔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畅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需求大增,造成全市公积金流动性日益趋紧。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保障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业务需求,增强公积金流动性管控能力,保障资金运作安全,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必须是在云浮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达24个月(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属于非云浮市户籍的职工,还应同时提供在云浮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规费的证明)。如属于军转干部、或符合我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的,只要其已经开户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依照住建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信息证明情况,确认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住房套数、已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及个人信用等情况,并作为审批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依据。
三、借款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所购房总价款的60%,并按同期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的1.1倍执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住房数量情况,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的个人住房信息证明为依据。
四、借款人在我市辖区内最多可先后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属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应自清还第一次公积金贷款之月起两周年后才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等情况,以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证明为依据。
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以及不在我市辖区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公积金“缴存义务与使用权利相对应”的原则,参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共有人)月缴公积金情况,确定其公积金贷款发放的相应额度。
(一)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共有人)双方月缴公积金额均达到或高于所在地月缴基准额的,最高贷款额为28万元。
(二)申请人一方月缴公积金额达到或高于所在地基准额、且配偶方(住房共有人)未达到所在地月缴基准额或未建缴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18万元。
(三)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共有人)双方月缴公积金额均未达到所在地月缴基准额的,最高贷款额为13万元。
(四)申请人一方月缴公积金额未达到所在地月缴基准额、且配偶方(住房共有人)未缴建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10万元。
七、根据有关规定,公积金的使用运作必须坚持“以备支付保提取为首位”的原则。当全市公积金贷款率(即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的比例)达到80%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沉淀资金流动性管控,适时发布贷款预警,及时兑现到期的定期存款或国债,盘活沉淀资金存量;在确保全市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兼顾公平原则,结合各县(市)辖区公积金贷款率和全市沉淀资金盈余等情况,适当调整各辖区的贷款发放规模,贷款发放重点应顾及贷款率偏低的辖区,对贷款率偏高的辖区实施贷款发放轮候制;必要时,申请管委会调整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使用政策。
八、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九、之前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未变的继续执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