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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8 09:04:02 文档来源: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查看次数:-【字体:

 

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云房金管〔201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市直各单位、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统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原则

(一)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公积金贷款应支持缴存职工的首套(解困型)或第二套(改善型)自有产权住房需要,发放对象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或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别墅、商住型等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具有我市户籍职工在我市以外地区就业并缴存公积金的(统称:异地缴存职工,下同),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时,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合理兼顾效率公平。当我市公积金沉淀资金规模充裕时,应适当提高发放效率,通过提高贷款限额等办法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当我市公积金沉淀资金紧张时,应注重贷款发放公平,贷款发放应优先保障在我市辖区缴存公积金职工(统称:本市缴存职工,下同)的贷款需求,合理兼顾本市辖区内各地缴存职工的贷款权利,适时对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予以限制。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不含补缴),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解困型)或第二套(改善型)自有产权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曾经在多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追溯曾经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规范解困型、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标准为:职工及配偶(家庭)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且无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标准为:职工及配偶(家庭)名下有一套房产信息登记、或有一次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并已结清。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限额

(一)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主要受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职工月缴公积金数额、公积金沉淀资金规模、公积金贷款率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市公积金管委会将根据我市实际,综合分析各方因素,适时对我市公积金贷款限额等相关政策规定作出调整。

(二)现阶段,在我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发放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额标准(如下表)

个人连续缴存时间

个人当前月缴额(元)

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万元)

贷款利率

达到24个月或以上的

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20

  (1)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未达到购房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12

达到6个月、未达24个月的

达到购房地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或以上

12

未达到购房地地县(市、区)公积金月缴基准额

6

未达6个月的

0

    备注:缴存职工家庭、或多个缴存职工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

住房公积金使用运作遵循“以备支付保提取”的底线原则。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当全市公积金贷款率(即贷款余额与缴存余额的比例)达到80%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公积金流动性管控,盘活沉淀资金存量,及时兑现到期的定期存款(国债),并根据全市沉淀资金盈余规模和各县(市)辖区公积金贷款率等情况,在确保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使用前提下,依照兼顾公平原则,建立公积金贷款分级预警机制

(一)黄色预警。当我市公积金贷款率达到80%(含)以上时,市管理中心应及时发布公积金贷款(黄色)预警公告,停止受理异地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保障本市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视公积金沉淀资金情况,合理兼顾本市贷各县(市)辖区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适时适度调整贷款发放规模,启动轮候发放措施;向市管委会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使用政策。

(二)红色预警。当我市公积金贷款率达到95%(含)以上时,市管理中心应及时发布公积金贷款(红色)预警公告,停止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已审批的结余贷款业务实施轮候发放,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六、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房地产权登记等相关机构健全业务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提高公积金贷款服务效率。

(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衔接,提高业务受理和审批效率,做好公积金贷款各环节业务的传递交接工作;抓紧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的落实,通知借款人及时落实贷款相关法律手续。

(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

(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完成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委托贷款资金到受托银行指定账户,由受托银行按规范发放贷款。

(四)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缴存职工及配偶(家庭)不得同时使用二笔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必须全部清还。

(二)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或自有资金)比例为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或自有资金)比例为30%。

(三)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实,缴存职工有以伪造合同、虚假证明、虚假票据等骗套取公积金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其自其不良记录之日起五周年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

(四)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购买的自有产权住房应坐落在我市辖区内。

2.职工本人或配偶应具有我市辖区户籍。

  (五)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原件,内容包括工作年限、职务、月工资等;

(3)职工及配偶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内容包括职工单位及个人的公积金账户、月缴存额、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职工及配偶个人信用征信证明原件;

(5)职工及配偶户籍地和工作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住房产权登记信息证明原件;

(6)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期发票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评估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析。我市原有公积金贷款政策未变的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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